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
河 北 省 人 事 厅
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、人事部
《关于印发<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
暂行规定>的通知》的通知
冀人发字〔1997〕67号
各市委组织部、各市人事局、省直各部门:
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、人事部《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》转发给你们,请结合本地、本部门实际,认真贯彻执行。
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
河北省人事厅
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四日
附:
中共中央组织部
人 事 部
关于印发《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
规定》的通知
人发〔1996〕118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和人民政府人事(人事劳动)厅(局),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、人事局,中央、国家机关各部委和各人民团体干部(人事)部门:
现将《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》印发给你们。请你们依据本规定,对本地区、本部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做一次检查,纠正存在的问题。中共中央组织部、人事部将在明年适当的时候,对《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》的贯彻落实情况,进行一次检查。请及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告诉我们。
中共中央组织部
人事部
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日